八期全球研發中心和林實驗室設計項目
競爭性談判信息變更公告
內蒙古華晟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現就八期全球研發中心和林實驗室設計項目進行競爭性談判,歡迎符合資格條件的投標人參加。
一、變更內容如下:
1、原公告中:
五、報名須知
1、報名資格文件的組成及順序按照如下要求提供:
(1)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
(12)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專業文件材料。
現變更為:
五、報名須知
1、報名資格文件的組成及順序按照如下要求提供:
(1)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有效的開戶行許可證/基本存款賬戶信息。
(12)關于聘用蒙牛在職人員親屬(含特定關系人)及離職人員的告知函(附件4)。
2、原公告中:
六、項目時間安排及要求:
1、報名時間:2024年10月21日10時至2024年10月25日17時;
2、資格預審時間:2024年10月22日09時至2024年10月25日18時;
3、談判文件發售時間: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5日
4、談判時間:2024年10月29日09時30分(以發出的談判文件為準);
現變更為:
六、項目時間安排及要求:
1、報名時間:2024年10月21日10時至2024年10月27日23時;
2、資格預審時間:2024年10月22日09時至2024年10月28日17時;
3、談判文件發售時間: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0月28日
4、談判時間:2024年11月04日09時30分(以發出的談判文件為準);
二、其余內容不變,詳見原競爭性談判公告。
采購人: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公司:內蒙古華晟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4:
告知函
致: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請填寫標準注冊公司名稱)于**年**日參加貴方組織的***項目(項目編號:***),并提交下述文件一份:
據此函,同意并告知如下:
我公司參加貴方組織的采購招標項目之前,已對我公司員工進行背景調查,情況一:我公司員工未包括任何蒙牛集團在職人員親屬(含特定關系人)、離職人員。如若中選,我公司相關服務團隊將不會招聘蒙牛集團在職人員親屬(含特定關系人)、離職人員。情況二:我公司員工***為蒙牛集團在職人員親屬(含特定關系人)或離職人員,經綜合考量評估,該員工對于貴方組織的本次項目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如若中選,該員工將不會作為我公司服務團隊成員;合作期間如發現該員工以我公司名義與蒙牛集團進行相關業務往來,一經查實,我公司無條件接受蒙牛集團《陽光協議》中的相關處理條款。
公司全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委托人(簽字或印章):
日期:
附件
陽光協議
甲方: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為規范企業經營活動,增強甲乙雙方廉潔合作意識,維護甲乙雙方的共同利益,營造守法經營、陽光誠信的合作氛圍,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本協議是雙方所簽
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附件,應與主合同同時簽訂,共同遵守。
一、基本原則
甲乙雙方均理解并愿意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反商業賄賂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均理解任何形式的賄賂行為都將觸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嚴懲。
二、雙方承諾
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以下承諾:
1.堅守誠信原則,在合作過程中不以任何方式賄賂對方公司人員及其親屬、特定關系人,不發生舞弊、腐敗、欺詐行為。
2.在執行業務合作中,雙方均不得采用隱瞞、欺騙等手段侵占另一方財物,或損害另一方其他合法利益。
3.雙方均不得向對方或對方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索要、收受、提供、給予合同約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現金、購物卡、實物、有價證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等,但如該等利益屬于行業慣例或通常做法,則須在合同中明示。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若經甲方查證乙方及其相關人員違反《陽光協議》所約定內容情況屬實的,甲方將向合作方進行情況通報,要求合作方作出說明,同時可采取減少供貨量、暫停業務關系、啟動合作觀察期、按照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追償損失)、解除業務合同、列入合作方黑名單等方式進行違約處理,以上處理方式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2.被甲方列入黑名單中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出資人、聯系人、業務對接人,在其他公司擔任法人或類似職務或充當類似身份的,該公司視為已被列入黑名單。
3.甲方嚴格禁止其人員的任何商業賄賂(包括行賄及受賄)行為。如甲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本協議第二條第3款規定的任意一種行為,都是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乙方有義務將相關情況反饋至甲方。甲方將依據事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將查處結果通報乙方。甲方具體聯系方式如下:
舉報電話:0471-7393612
舉報郵箱:mnjw@mengniu.cn
郵寄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盛樂經濟園區蒙牛乳業奶源樓311室 紀委辦公室(收)
郵政編碼:011517
(二)乙方權利、義務
1.若甲方員工存在違反本協議所規定行為的,乙方有權拒絕并有義務向甲方進行舉報。
2.乙方保證,在投標過程中,不發生以下行為:
(1)乙方在投標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欺騙中標;
(2)乙方在投標時存在圍標串標;
(3)乙方在投標時賄賂、拉攏甲方人員;
(4)其他違反招投標相關規定的行為。
3.乙方保證,在合作過程中,乙方的管理人員、股東、項目對接人員與甲方項目有關的管理人員或項目對接人員不存在親屬關系、共同利益關系。
4.乙方保證,在雙方合作過程中,未接受甲方離職二年內的管理人員和關鍵業務人員在其公司參股、控股或任職。
5.乙方保證,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含利益關聯方)不得在甲方管理人員和關鍵業務人員的親屬(含特定關系人)的利益關聯公司入股或發生有關業務。
6.乙方不得與甲方人員發生任何形式的財物往來,期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約期間。
7.若甲乙雙方依照行業慣例或通常做法,可能發生商務性、禮節性的小額禮品互贈,則須在合同中明示,但每一年度累計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
(三)雙方共同義務
甲乙雙方有關人員的商業賄賂行為構成犯罪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合同各方應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處理。
四、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視為乙方違約。
1.若乙方向有業務對接關系的甲方人員及其親屬、特定關系人提供合同約定之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現金、購物卡、實物、有價證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質性利益等,根據實際情況按以下約定處理:
--非自然年度累計價值在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且涉及甲方3人以下的,甲方將情況通報乙方,要求乙方作出說明,同時視情況可以要求乙方按照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非自然年度累計價值在1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且涉及甲方3人(含)以上的,甲方將情況通報乙方,要求乙方作出說明,同時視情況可以要求乙方按照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減少乙方供貨量、暫停業務關系。
--非自然年度累計價值在5000元(含)以上、3萬元以下,且涉及甲方3人以下的,甲方將情況通報乙方,要求乙方作出說明,同時視情況可以要求乙方按照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減少乙方供貨量、暫停業務關系;非自然年度累計價值在5000元(含)以上、3萬元以下,且涉及甲方3人(含)以上的,甲方將情況通報乙方,要求乙方作出說明,同時視情況可以要求乙方按照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減少乙方供貨量、暫停業務關系,并可以將乙方列入黑名單。
--非自然年度累計價值在3萬元(含)以上且涉及甲方3人以下,或采用隱瞞、欺騙等手段損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將情況通報乙方,要求乙方作出說明,同時要求乙方按照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同時視情況可以減少乙方供貨量、暫停業務關系,并可以將乙方列入黑名單;非自然年度累計價值在3萬元(含)以上且涉及甲方3人(含)以上的,或采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嚴重損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將情況通報乙方,要求乙方作出說明,同時要求乙方按照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并應當將乙方列入黑名單。
2.若乙方出現第四條“違約責任”第1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列入黑名單”情形后,甲方視情況可對乙方設立6個月的觀察期并要求乙方按照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觀察期滿后經研判決定是否列入黑名單,如乙方再次違反或再次被發現違反《陽光協議》的(主動說明情況的除外),甲方應當將乙方列入黑名單。
3.若乙方存在本協議第三條第1款第3項、第三條第2款第2-6項、第四條“違約責任”第1款第三項規定的任意一種行為,甲方將以書面通知形式立即解除主合同,將乙方列入黑名單,并要求乙方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按主合同總價款的20%支付違約金。
(2)無主合同總價款的按照已發生業務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無主合同總價款且暫未發生業務的,扣除合同履約保證金。
(3)因主合同解除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按照主合同約定賠償損失。
(4)如乙方未按約定支付違約金,乙方同意并認可使用保證金、預付款、應付款等款項沖抵違約金。
(5)若乙方積極配合查處接受商業賄賂人員的,甲方可減少或免除相對應的違約金。
上述責任承擔方式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五、協議的生效、變更或解除
1.本協議為主合同的補充內容,與主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及主合同終止,本協議仍具有追溯相關責任的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生效日期: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六、爭議解決條款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任何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爭議解決方式與主合同一致。
七、其他
1.甲乙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前已仔細閱讀上述條款內容,對本協議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已清楚知悉并承諾遵守。
2.本協議簽訂及甲乙雙方各自持有份數均與主合同份數保持一致。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話: 電話: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